
8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五周年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五年来受理案件2386件,结案2282件,审结的3件案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
五年结案2282件,2956名被告人(单位)被判刑
据悉,2019年6月2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揭牌。同年7月1日,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9家生态功能区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五年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案件2386件,结案2282件,结案率95.6%。其中,审结刑事案件689件,2956名被告人(单位)被依法判处刑罚;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49件,判决责任人赔偿修复资金近7亿元;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893件;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56件。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遵循“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创新提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成本的裁判规则。确立全链条追责规则,非法捕捞鳗鱼苗案件中,在全国首次判决造成生态破坏的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护长江生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在非法采砂案中,除考虑砂石资源破坏数量,还综合考量水底生物栖息环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与航运安全等要素确定修复赔偿费用。确立非法采砂共同犯罪认定规则,将运砂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砂必要的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行为。
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创新环境资源裁判执行方式。探索建立公共风险预防方式,在诉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要求某公司召回国家允许销售后又禁止销售的剧毒农药,及时预防不合理危险的发生。探索建立“分期付款”方式,允许企业分期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既保障了法律责任落实,又减轻了企业一次性赔偿的资金压力。探索违法所得抵扣方式,在部分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允许被告用刑事案件中已交纳的违法所得抵扣生态修复费用,实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有机融合。
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健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首创异地补植、劳务代偿,推行增殖放流,把修复行为、效果作为案件办理考量因素。注重系统保护和整体保护,指导东台法院审结“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将追缴的违法所得和执行到位的赔偿金移交安徽法院,由安徽法院组织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推动全流域修复。完善修复机制,建立南京长江新济洲等60余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推动恢复性司法裁判落到实处。
3件案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3件案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1件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3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3件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文书”“百场优秀庭审”。
汽车产业体量大、产业链长、关联性强,无论是扩内需还是稳就业,都能起到重要作用。从销量上看,尽管去年我国汽车产销量突破3000万辆,创历史新高,但增量主要靠出口。2023年,国内汽车销量2518.4万辆,比2017年少280.4万辆。这表明,价格战并没有给国内市场带来整体销量提升。有人说,过度的价格战引发市场价格体系混乱,导致消费者持币观望情绪加剧,不是没有道理的。
难点在于应用场景。人形机器人成本较高,没有刚性的应用需求,就很难吸引消费者买单。市场需求驱动技术创新,如果有明确而巨大的市场应用前景,就更易形成产业规模,技术创新步伐自然会加快,生产成本也会随之下降,形成良性循环。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是3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案件之一。该案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定位,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
法院判决王某某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万余元用于相关区域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万余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在线实盘专业网,并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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